要求增加《警隊(濫用權力)條例》
除咗追究濫權,亦必須修例改革警隊,要求增加《警隊(濫用權力)條例》
初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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簡稱
本條例可引稱為《警隊(濫用權力)條例》。 -
釋義
(初稿,未寫) -
截查或搜查
任何警務人員(或自稱為警務人員之人士),如無合理及由客觀事實所支持的理據,而截查任何人士,或對任何人士進行搜身,或搜查任何人士之隨身物品,即屬犯罪。 -
非法進入或搜查
任何警務人員(或自稱為警務人員之人士),如無法庭手令及無合法原因,而進入任何私人處所,或搜查任何須法庭手令方可搜查之物品,即屬犯罪。 -
逮捕
任何警務人員(或自稱為警務人員之人士),如無合理懷疑,而逮捕任何人士,或於逮捕其間或逮捕後對被逮捕人士作出任何犯罪行為,即屬犯罪。 -
使用武力
任何警務人員(或自稱為警務人員之人士),如故意或非故意對任何人士使用武力,而該等武力在該場合並非必要,即屬犯罪。 -
妨礙傳媒採訪
任何警務人員(或自稱為警務人員之人士),如故意妨礙傳媒進行任何合法的採訪或拍攝工作,即屬犯罪。 -
妨礙某些公職人員
(a) 任何警務人員(或自稱為警務人員之人士),如故意妨礙任何消防員、救護員、立法會議員或區議會議員執行職務,或妨礙他們行使他們的法定權力,即屬犯罪。
(b) 就本條而言,立法會議員及區議會議員之職務,包括公眾普遍認為屬於其職務範圍內之工作,即使該等工作未必在他們的法定職責內。 -
執行上級命令不是抗辯理由
凡被控告干犯第3至8條所列之罪行的人,不得以執行上級命令作抗辯理由。 -
罰則
任何人被裁定干犯第3至8條所列之罪行,即須被處凌遲之刑,惟認罪及有悔意者,法庭亦可酌情判處絞刑。 -
審訊
第3至8條所列之罪行,須循公訴程序起訴,並須由法官會同陪審團審理。 -
法律援助
任何自然人如有合理證據,欲就第3至8條所列之罪行進行起訴,並為此向法律援助署申請法律援助,則法律援助署須批准其申請。